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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再办 [2009] 1号 关于《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
2014-05-16 09:18:2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45次 评论:0

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新政文【2009】210号)和《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新政办【2009】148号)文件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马 峰 (13603737294)王福意 (13803802106)


办公室电话:0373—2022502   传真:0373—2022504

 

附件:  1、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2、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一、备案登记机关


   (一)县(市)级以上再生资源行业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再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投诉和举报。
  (二)县(市)级以上再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登记制度经营者的违规行为。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回收站点和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县(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备案。


二、备案登记程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 领取《登记表》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县(市)级以上再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 填写《登记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认真阅读《登记表》的条款后填写《登记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递交相关材料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须向再生资源管理部门递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登记表》一式三份(二份报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一份由县(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留存)。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材料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四、材料审核与办理


(一)各县(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递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的,报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再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五、备案登记证明编码规则


     根据备案登记的要求,备案登记证明编号由地区编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地区编码为县(市)行政区代码,即当地居民第二代身份证的前6位数(如新乡市卫滨区:410703); 顺序号以县(市)为单位按 0001— 1000顺序编排。地区编码由各县(市)填写,顺序号由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


六、 在2009年11月15日前已经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和已经登记备案的经营者,依照《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再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或换发登记证明,逾期不备案或不换发者,依照《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七、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完整地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八、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及时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再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作废和补发。


九、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十、如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的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其备案登记证明亦自动失效,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督促经营者缴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接受备案的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每6个月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注销或吊销情况。


十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十二、县(市)级以上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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