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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再办 [2009] 2号 关于《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补充通知
2014-05-16 09:14:1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09次 评论: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


     《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关于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新再办〔2009〕1号)已经下发,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有关工作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都必须进行申请备案,已经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必须按新再办〔2009〕1号文件的规定期限重新换发备案登记证明。逾期不备案或不换发者,视为违规经营,由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二、全市再生资源备案登记权在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对本辖区再生资源经营者申报的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对符合条件的报送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


三、《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对市区(包括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开发区)再生资源网络进行了统一规划,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这五个区不要再出台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全部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贯彻执行。辖区内再生资源经营者的备案登记,统一到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


四、新乡市及各县(市)区国税和地税部门凭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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