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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的通告
2010-03-26 14:34:43 来源: 作者: 【 】 浏览:2173次 评论:1

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的通告

    根据《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之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管理,防止和打击盗窃、销赃、窝赃犯罪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经营秩序。现就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再生资源行业日常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登记备案工作。新乡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负责对我市再生资源从业人员进行组织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再生资源经营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经营场地、选址及建设,应当符合《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要求。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符合网点建设规范的意见方可给予办理。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收购站(点)、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在20091115日前已经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和已经登记备案的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或换发登记证明。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并按照“五统一”(统一登记培训、统一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标识、统一计量衡器、统一车辆编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址:新乡市解放路中段新乐路64号)。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1、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1、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2、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特殊行业专用器材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零部件。

3、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五、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以备查验,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管理。

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立即报告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公安机关。

七、对未按本通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查处。对无证经营和违规经营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立即报告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公安机关。

七、对未按本通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查处。对无证经营和违规经营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对未按本通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查处。对无证经营和违规经营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由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03732022502

 

 

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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