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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站(亭)建设管理标准
2014-03-17 16:09:30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60次 评论:1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站(亭),必须符合《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建设要求
   1、回收亭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市社区每1500户、乡镇每2000户居民按1个标准设立。
   2、回收亭的建设以绿色环保封闭式轻钢建筑为主,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美观、使用,营业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3、回收站是流动收购和社区回收亭的中转站,是回收、分拣、储运、中转再生资源的中转环节,根据辖区资源的差异按每个街道1-2个(205平方公里)标准设立,管辖这一辖区的流动和社区收购。
   4、回收站应筑有围墙,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分类整理场所必须有符合安全规定的顶棚。所收物品不得露天存放,每30平方米配备一个消防器材。
   5、回收站应有适用的办公和堆场并设有隔离栏,场地地面平整硬化,周围应有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连或有导水沟渠。
   6、回收站(亭)的照明、电器线路应用阻燃材料保护,配电开关应安装在阻燃材料上,并设于房外。
   7、配置氧割设备的回收站,应独立设置氧气气瓶间。


二、管理要求
   1、回收站(亭)应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到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2、从业人员要加强行业自律,必须进行行业培训和学习,持证上岗。
   3、回收站(亭)应按照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指导价格、统一计量器具、统一回收车辆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4、回收站(亭)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行业管理制度、服务公约、收购品种及收购价格表。
   5、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具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识,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报废市政公用设施时,使用统一的登记台帐薄,对应物品名称、数量、出售人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应保留至少2年。
   7、回收站收购物品应分类分区堆放,堆码整齐,并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
   8、回收站经营者应在工商执照核定范围内开展经营,不得收购《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禁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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