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再办 [2010] 2号
各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旧物资是再生资源的主要来源,对防止二次污染、构建绿色回收网络体系影响深远,尤其是规范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对整个再生资源行业的规范管理举足轻重。因此,根据市政府新政文[2009]210号《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新再办[2009]2号《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补充通知的精神,现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出售再生资源工作规定如下:
一、再生资源招标资质
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招标过程中,应严格审核投标人资质,除具备工商执照、行业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外,还必须具备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二、再生资源运输资质
在市区道路上运输再生资源的车辆,必须具备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由新乡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