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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商改[2008]75号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
2014-04-04 11:06:1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06次 评论:1

各省辖市商务局、郑州市供销社:
   
  为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反馈。

 


附件:1、河南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2、河南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表

 

附件1:
  

河南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一、备案登记机关

  (一)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投诉和举报。

  (二)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二、备案登记程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领取《河南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表》。

  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填写《登记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认真阅读《登记表》的条款后填写《登记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递交相关材料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需向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省商务厅,一份报市商务局,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材料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四、材料审核与办理

  (一)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递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发放《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登记证明》。

  (二)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五、备案登记证明编码规则

  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应当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备案登记证明编号由地区编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地区编码为县、区行政区代码,即当地居民第二代身份证的前6位数(如:郑州市金水区:410105);顺序号以县、区为单位按0001――1000顺序编排。顺序号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定编制原则。

 六、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施行之日4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逾期不备案,依《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理。

 七、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地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每6个月向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报送一次所属地〔含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档案,并可向社会公布。

 八、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报作废和补发。

 九、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十、如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其备案登记证明亦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缴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接受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每6个月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注销或吊销情况。

  十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可用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十二、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附件2:

河南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表

  编号:                        

  经营者名称  从业人员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经营地址  营业面积

  经营类型  仓库面积

  经营品种  工商登记注册号

  注册地址  工商登记注册日期

  注册类型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箱

  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市商务局,一份(区)县商务局,一份报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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