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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改函[2007]103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4-04-16 09:39:15 来源: 作者: 【 】 浏览:991次 评论: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2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6]22 号)精神,稳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商务部决定对26个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阶段性审核验收,并授权通过验收的相关项目使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原则及对象


验收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
验收对象:商务部论证通过的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回收亭、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二、验收程序


(一)自检和申请(11月9日-11月30日)
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或局部区域形成较为完整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由试点城市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城市进行自检,并以正式文件向商务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当地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等。


(二)预审和验收(12月1日-12月31日)
商务部审核申请材料,确定验收具体方案,做好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由商务部牵头,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代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的建设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试点进展情况报告;
2、现场考察;
3、开展民意调查;
4、形成初步考核验收意见。


(三)公示 (2008年1月6日-1月15日)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商务部将对通过考核验收的有关单位在商务部网站、中国物资再生信息网、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和地方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最终考核验收意见,并在网上公告。


(四)授权使用标识(2008年1月)
商务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印发授权使用标识的通知。标识的使用不实行终身制,凡复查不合格及经检举核查有问题的项目将取消使用资格。


(五)复查
商务部定期组织专家成立复查小组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复查,针对复查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请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一)提交的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关于对××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成果审核验收的申请》、《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自检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许可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等。


 (二)申请验收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验收依据
 (一)《商务部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20号);
 (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6]22 号);
 (三)商务部批准各试点城市的函;
 (四)商务部论证通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五)《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验收工作,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建立联系人制度,做到上下信息通畅。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实事求是开展自检,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认真做好验收工作相关材料的准备,并按相关要求将自检材料上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联系人:吴斌华  祝斌
电话:  010-85226033   85226404
电子邮箱:wbh616@126.com

 

附件:1.自检报告编制要求
      2.验收申请书
      3.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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