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1]693号)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并经过网上公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河北承德等35个城市作为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二、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督导,指导试点城市细化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完善相关政策,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早见成效。
三、商务部将加强对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年度评估。
联系人:李嘉建 仇亚童
电 话:010-85093766 85093754
传 真:010-85093765
邮 箱:ltwuliu@mofcom.gov.cn
附 件: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名单
河北省:承德市
山西省:晋城市
辽宁省:鞍山市、营口市
吉林省:白山市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齐齐哈尔市
江苏省:淮安市、徐州市
浙江省:金华市、台州市
安徽省:黄山市、芜湖市
福建省:厦门市
江西省:上饶市
山东省:威海市、菏泽市
河南省:商丘市
湖北省:荆门市、宜昌市
湖南省:衡阳市、娄底市
广东省:佛山市、江门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梧州市
海南省:三亚市
云南省:曲靖市
四川省:绵阳市、达州市
贵州省:安顺市
陕西省:宝鸡市
甘肃省:武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