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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改字[2006]22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04-08 16:46:3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50次 评论:1
商改字[2006]2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根据发改委、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199号)要求,我部拟在4个直辖市和20个省会及省辖市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第一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试点单位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联系人:祝斌,崔燕 
电 话:010-85226402,65136823 
传 真:010-85226402,65136823 

附件:一、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第一批试点单位


附件一: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1、22号)精神,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保护环境,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根据发改委、商务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199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必要性 
(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举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将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2004年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要研究制定鼓励废物回收和资源再生利用的政策法规;建立废旧物资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电视电话会议上,温总理再次强调:以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农膜、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为重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二)再生资源回收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和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对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高,同时生产和生活的废弃物也大量增加,资源的短缺和环境的恶化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除废钢铁的回收率较高外,废塑料的回收率为25%,废橡胶的回收率为32%,废纸的回收率为35%,废玻璃的回收率只有13%,废旧家用电器、电脑等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还未完全开展起来,资源流失严重。建立现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将是逐步缓解我国资源短缺状况的有效途径。 
(三)原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难以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目前,回收行业的经营已放开,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由过去国有物资回收企业一统天下,演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大批农村及流动人口加入到这个投入少、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其中绝大多数居民废旧生活资料,由一些个体经营户和走街串巷的个人收购、经营,出现了回收市场无序化经营,回收网点无序化发展的局面。而且,这些分散的回收摊点已成为流动人口的聚居点、环境卫生的脏乱点、城市管理的空白点。不仅给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带来了困难,也导致大量低效益再生资源流失为垃圾。 
(四)开展试点有利于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以指导和推动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虽然近年来各地在构建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整体上看,还面临着思想观念、法规建设、激励机制、技术创新等诸多的困难和障碍。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对于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点面结合,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法律、标准和政策,形成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建立回收企业和个人的从业资格培训体系,使城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再生循环链条,争取用5年时间,在试点城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 
(三)建设原则 
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市场化运作,以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为出发点,以社区、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以整合现有网络资源为基础,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制。开展回收体系建设试点所在地政府要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制定并形成包括法规、标准及政策等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 
(二)建立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社区回收网络(生活性再生资源) 
负责回收居民交售的再生资源(包括废纸、废塑料、生活性废旧金属、废玻璃和废橡胶、废家用设备等)。对目前“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引导和规范,在社区设立“七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市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点,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简易收购站点或固定收购站点。回收站点要与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紧密衔接,回收物当日收、当日清,不在回收站点存储。 
2、非居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对企事业单位即非居民区再生资源的回收,采取回收企业定时、定点上门回收的方式,由统一标识、封闭式分类回收车运输至集散市场。从事运输回收的人员需经过岗位培训,统一着装,规范作业。 
3、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络 
规范目前废旧金属回收市场。由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与社会的公共设施安全密切相关,选择有一定规模、经营规范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负责回收,探索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模式,逐步提高金属回收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初加工能力,并促进其向最终产品深加工方向延伸,逐步实现回收行业的产业化。 
4、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在规范现有集散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形成集散功能分明、科学有序的再生资源市场。市场的设立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的要求,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且便于运输,具有一定的规模。市场应同时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储存场地要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须备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符合公安消防有关规定。 
(三)培育龙头企业。在推进回收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作用,依靠龙头企业,按市场规律,收编和规范个体经营户,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在社区内设立回收站点,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对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玻璃等低效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鼓励龙头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同时,龙头企业要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有步骤地实施回收体系建设。 
(四)加强教育培训。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基层收购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从业技能培训,结合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教材制定出适合本行业特点的培训方案,通过多种途径培训出懂技术懂管理的专业人才。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四、组织领导和措施 
(一)建立由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部门有关司局参加的协调机制,研究和协调解决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的日常工作由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 
(二)在即将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基础上,加快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立法的工作进程,尽快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在宏观上加强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指导,有力保障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和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商务部国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实施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规模宏大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要成立市政府牵头的跨部门的领导小组或协调机制,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试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班子,充实力量,专人负责,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建立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工作制度。商务主管部门不管是否承担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职责,都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到协调机制中来,做好分工的工作。 
(二)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要选择本地区本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规范,回收网络基础较好,有影响有带动作用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并会同城市建设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组织试点单位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地提出回收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商务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试点方案进行论证。 
(三)组织好方案的实施。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抓紧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四)做好试点项目的申报工作。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对列入试点工作方案的社区回收网络、集散市场、废旧金属市场建设项目抓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基层回收人员及管理人员培训、龙头企业回收技术升级方面将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五)严格监督检查和验收。要建立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对其中的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评估,采取多种方式对试点经验进行推广。 



附件二: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第一批试点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中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市物资回收总公司)、山西省太原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市再生资源责任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山东省济南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浙江省永康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汨罗市(汨罗市团山再生资源市场)、广东省清远市(清远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广西区南宁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和新疆区乌鲁木齐市 


通知发往单位名单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商务委 上海市经委 重庆市商委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 辽宁省商业厅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江苏省经贸委 浙江省经贸委 福建省经贸委 
江西省经贸委 山东省经贸委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经贸委 广西区经委 四川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新疆区贸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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